您好,欢迎来到关欣毒辩! 首页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020-62719652

139-2420-8938

您现在的位置是:关欣毒辩>毒品小知识>正文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特点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6-12-02

  摘要:随着国家一贯坚持的对毒品犯罪“严打”方针,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出现频率越来越高,因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对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定性往往让人难以判断。在司法认定中需要注意此类行为的特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居间介绍毒品行为的特点。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通常是指行为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具体包括,为贩毒者介绍联络购毒者的行为,为购毒者介绍联络贩毒者的行为,以及同时为毒品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

  在司法认定中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居间介绍者的犯罪地位特殊。在司法认定上,对居间介绍者通常按照毒品交易一方的共犯处理。但在实际的毒品交易过程中,居间介绍者与交易双方的地位均有差别,其既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也不是交易一方的代理人,而是处于中间人的地位,发挥着沟通媒介的作用。

  第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犯罪方式特定。居间介绍者有的仅帮助毒品交易双方牵线搭桥,有的帮助商谈价格、约定交易,还有的与买卖双方共同参与交易,但其实施的都是促成交易的帮助行为。也就是说,居间介绍者仅帮助他人买卖毒品,但其本人既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也无意购买或者出售毒品,并没有买入或者售出毒品的行为。

  第三,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不以牟利为要件。居间介绍者并不都从毒品交易中获利。从中获利的,其利润并非来自于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差价,而是来自于因为促成毒品交易而从买卖一方或者双方得到的酬劳。实践中,这种酬劳既可以表现为因为促成一笔交易而获得一定报酬,也可以表现为每帮助买入或者卖出一克毒品而获得多少报酬。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