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吸毒者提供场所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体要件为年满16周岁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不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说法。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间,被告人卜某平先后2次在南京市**区**路**号八天快捷宾馆内,容留未成年人赵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2月23日,被告人卜某平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
【裁判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卜某平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两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对其应从重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虽然案情简单,情节较轻,但危害不容忽视,引诱、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卜某平先后两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其容留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且超过一次,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过本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