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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贩卖、制造1000g毒品获刑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7-04-25

  摘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某、谢某丰(另案处理)为谋取暴利,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购得化工原料、配剂以及油浴锅、砂芯漏斗等设备,并租住建湖县***镇***村***号房屋生产毒品甲卡西酮。2013年8月份,被告人谢某某、谢某丰与秦某通过QQ聊天工具联系买卖甲卡西酮。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谢某丰通过长途客车托运的方式,将其制造的1000克甲卡西酮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秦某。2013年9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谢某丰于租住处被建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制造、贩卖甲卡西酮1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谢某儒主导毒品生产、参与毒品销售商谈,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裁定核准死缓判决。

  【案件评析】

  甲卡西酮系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1克甲卡西酮相当于1克海洛因,据此进行定罪量刑,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该起毒品犯罪通过网络进行,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购得化工原料、配剂以及油浴锅、砂芯漏斗等设备,并通过网络QQ聊天工具联系买卖甲卡西酮。体现了目前毒品犯罪“高科技”、“网络化”的趋势。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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