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关欣毒辩! 首页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020-62719652

139-2420-8938

您现在的位置是:关欣毒辩>经典案例>正文

贩卖运输罂粟壳废渣怎么处罚?

来源:成都日报作者:未知时间:2017-05-04

  摘要:经过取汁的罂粟壳废渣不属于毒品,贩卖、运输罂粟壳废渣的行为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如果行为人具有将罂粟壳废渣作为制售毒品原料予以利用的故意,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杨兴德于2007年底租赁杨兴春位于新都区木兰镇的农房,并在该农房内修筑了烘房,购买了双氧水及封口机用于加工罂粟壳。2008年9月27日至11月22日,杨兴德雇佣杨兴华与货车出租司机罗玉和一起,从成都天职货运部将由贵阳天职货运部以药材名义发运给杨兴德的罂粟壳384件运至租赁房内。与此同时,杨兴德还雇佣杨兴春、杨源、杨勇及杨兴华用双氧水对罂粟壳进行漂白、晾晒、烘干后装袋。2008年11月14日、17日,杨兴德又指使杨兴华与货车出租司机罗玉和一起,将加工后的罂粟壳共70件分两次从成都新友缘货运公司发运给西安的任某。2008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在杨兴德租赁使用的农房内查获罂粟壳及碎片粉末状罂粟壳共5223公斤,经鉴定均检出吗啡成分,其吗啡含量为0.01%。杨兴华归案,公安机关在同年12月25日将杨兴德抓获。

  法院一审认为,杨兴德明知是罂粟壳而进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杨兴华明知是罂粟壳而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杨兴德是主犯,杨兴华是从犯。一审于2009年10月23日判决:杨兴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杨兴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杨兴德、杨兴华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告人贩卖、运输的是经过取汁的罂粟壳废渣,吗啡含量只有0.01%,含量极低,从技术和成本看,基本不可能用于提取吗啡;国家对经过取汁的罂粟壳并无明文规定予以管制,实践中有关药厂也未按照管制药品对其进行相应处理;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购买、加工经过取汁的罂粟壳废渣是为了将其当作毒品出售,具有贩卖、运输毒品的故意。如果查明行为人有将罂粟壳废渣作为制售毒品原料予以利用的故意,可建议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据此,省高院2010年10月26日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在重审期间,检察院于2010年12月14日要求撤回该案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