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严厉惩处了一批罪行严重、社会危害大的毒品犯罪分子,有利打击、震慑了毒品犯罪。下面为大家介绍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钱某、凤某系夫妻关系。钱某曾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10月27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2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凤某曾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3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一日,2014年10月26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凤某在庐江县庐城镇县幼儿园附近贩卖一包重约0.1克冰毒(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朱某和许某,得款200元;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凤某安排被告人钱某在庐江县庐城镇县幼儿园附近贩卖一包重约0.2克冰毒给吸毒人员朱某,得款300元;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钱某与郑某驾车至马鞍山市,以8400元两次从计某处购买了40余克冰毒,交给郑某,郑某送给被告人钱某近5克冰毒作为报酬;2015年3月25日,庐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凤某居住的租房内共查处29.76克冰毒。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凤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分别贩卖毒品冰毒40.2克和30.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凤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钱某、凤某夫妇均曾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但却屡教不改,成为零包贩毒“夫妻档”,最终双方走上了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他们的犯罪轨迹折射出很多吸毒人员的人生归宿。由于吸毒在我国尚不构成犯罪,许多以贩养吸者常抱有侥幸心理,以零包贩卖方式贩卖毒品,在被查获后常以毒品系自己吸食为由进行抗辩,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公安机关从本案被告人凤某居住的租房内共查处29.76克冰毒,明显超出个人吸食量,即使没有抓获其下家购毒人员,仍可认定系其贩卖的毒品。因此,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应当破除侥幸心理,尽早戒除毒瘾,远离毒品,更不能滑入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