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一被告人自作聪明通过快递运毒,殊不知已落入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中,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单某,天津市人,曾因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强迫交易等罪多次被判处刑罚。2015年年底,单某与原来的“毒友”取得联系,以19000元从其毒友处购买毒品,并将毒品分别包装藏于金属管内通过快递进行运输,单某自觉此事做得天衣无缝,怎知其早已落入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中,单某到快递网点取货之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收缴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17.75克。
河东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处单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3000元。
相关知识: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
(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
(六)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50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