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制造、贩卖氯胺酮犯罪案件。被告人蔡某某在该起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人民法院根据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以办厂生产胶水为名,租赁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闸口镇内的一处养猪场,并出资在此秘密建造制毒窝点。同年9月至12月间,蔡某某先后组织周某某、廖某某、翁某某、陈某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该窝点内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将制成的部分氯胺酮在合浦县进行贩卖。同年11月底,在制造出最后一批氯胺酮后,陈某某将氯胺酮运至合浦县廉州镇某小区3栋1B3车库存放。同年12月15日20时许,陈某某受蔡某某指使,伙同廖某某向他人贩卖氯胺酮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陈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内查扣氯胺酮19 862克。随后,公安人员在该小区2栋1单元102室抓获周某某、翁某某,在该室陈某某居住的房间内查扣氯胺酮861克,在上述车库内查扣氯胺酮125827克,在上述养猪场等处查扣一批制毒设备和原料。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氯胺酮是毒品,而伙同他人制造、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蔡某某出资租赁制毒场地,购买制毒设备和原料,纠集人员制造毒品,并指使他人将制造出的部分毒品予以贩卖,起主要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蔡某某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蔡某某已于2017年5月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氯胺酮是一类精神药品,具有麻醉作用,滥用氯胺酮会产生认知障碍、引起幻觉,危害很大。近年来,滥用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的人数呈上升之势,制造氯胺酮犯罪多发,个别地区较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制造、贩卖氯胺酮犯罪案件。被告人蔡某某系广东籍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广西纠集多人制造出大量氯胺酮并进行贩卖,案发后查获的成品数量达140余千克,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根据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毒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政策。